十堰市城区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 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8-09 查看次数:18330 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区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1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9日
  十堰市城区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快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和工业项目落地建设,降低工业企业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切实推动实体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十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项目是指十堰城区内的所有新建及扩建工业生产性项目。不包括其他如房地产开发、商贸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零收费”是指工业项目从立项到建成投产过程中,由市政府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委托服务单位(符合相应资质管理条件)一律免收投资者各项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费用。工业项目用地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取得,工业项目建设依法纳税。
  第四条  凡符合入住条件的工业项目,免交开工建设审批(备案)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费用(详见附表:十堰市城区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项目一览表),实行工业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备案)“零收费”入驻。
  第五条  实行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后,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在为工业项目建设提供服务和实施证照审批(备案)过程中,其履行的管理职责和服务范围不变,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投资者。
  第六条  实行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造成单位收入减少的,对本级行政机关或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统筹考虑,予以弥补;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减少的收入由对应业务主管单位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适当补助;对于委托服务单位减少的收入,由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呈报,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按成本适当补助。
  第七条  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名义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严禁以行政审批的名义强制企业将咨询、评估、信息、检测等属于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严禁各单位强制工业企业以参加学会、协会、培训班、订阅报刊杂志、赞助活动等名义变相收取费用。
  第八条  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自觉执行和监督管理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办法的双重责任。
  第九条  各级监察、财政、物价、企业负担监督办公室应加强对工业项目建设审批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本办法执行而继续收费的,投资者有权拒缴并向市企业负担监督办公室(办公电话:8111693,办公地址:柳林路15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楼)、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受理中心(市监察局信访室,办公电话:8109909,办公地址:北京路市信访局一楼)举报。一经查实,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受理中心、市监察局依据《十堰市城区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监督检查办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十堰市城区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项目一览表.doc
      2、十堰市城区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办理程序.doc

【发文单位】:十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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