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区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8-07 查看次数:18142 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区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16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7日
  十堰市城区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
  为优化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鼓励建成区工业企业采取整体搬迁改造,实现产业升级,腾出空间,以完善城市功能和发展第三产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因市城区片区城市规划调整、城市建设改造需要或企业(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原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时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二、处置原则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企业(单位)原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以划拨(含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二)、(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情形的,必须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政府储备进行公开出让或用于城市市政设施、公共绿地建设。
  (二)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原以出让(含企业改制)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按城市规划需成片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中的原出让工业用地,必须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政府储备进行整体公开出让或用于城市市政设施、公共绿地建设。
  (三)企业(单位)原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以出让(含企业改制)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回的,必须由政府依法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以报经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价款后改变土地用途,对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控制规模的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处置程序
  (一)申报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企业(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企业(单位)原有土地权属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征询市规划局意见。市规划局按照城市规划确定拟改变土地用途地块是否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控制规模,是否需与其他地块整体开发实施旧城区改造,以及新规划用途和具体规划控制要求等。对需依法收回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规划、房管等部门确定原土地的收回处置方案,需搬迁的工业企业同时制定搬迁方案。
  (三)市国土储备中心与企业(单位)签订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协议或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协议。
  (四)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收回处置方案(含搬迁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适时进行公开出让。
  四、补偿方式
  对收回企业(单位)原有工业用地的补偿,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由国土储备中心与企业(单位)签订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协议或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协议。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土地公开出让后,按土地出让收入总价款的单价,由市财政局以收回宗地面积计算收回宗地的土地出让收入价款金额,按比例对原企业(单位)进行补偿。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单位),以收回宗地面积计算收回宗地的土地出让收入价款金额的50%,由市财政局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支出,支付给原企业(单位)做为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对以划拨(含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收回宗地面积计算收回宗地的土地出让收入价款金额的20%,由市财政局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支出,支付给原企业(单位)做为原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对在迁入工业园区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在支付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时,应对已享受的政府优惠价款予以扣除。
  (二)按以上比例进行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后,原企业(单位)的土地、房产、其他固定资产等费用包含在补偿价款内,不再对企业(单位)原土地、房产、其他固定资产等进行补偿。
  五、资金管理
  (一)市财政局对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土地基金预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办法及《十堰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将补偿资金拨付给原企业(单位)。
  (二)对计划迁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市财政局从应支付给原工业企业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中预留10%作为保证金,待新建工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予以支付。
  六、其他规定
  计划迁入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的改造方案从市政府同意批复文件之日起,两年内未在工业园区开工建设,视同企业自行放弃,原有批文自行废止,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新的工业用地。
  七、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八、市政府已出台的办法和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发文单位】:十堰市

网站首页   平台简介   服务范围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8号中小企业服务大楼3楼 邮箱:Smehub@163.com

邮编:430077  鄂ICP备13003460号-3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