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7-11 查看次数:17677 次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共十堰市委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十堰生物产业园的决定》(十发〔2012〕8号),鼓励国内外企业在十堰生物产业园投资兴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1〕5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十堰城区工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十政发〔2012〕16号)、《十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十政办发〔2012〕39号)、《市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十政发〔2009〕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十堰生物产业园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在用地指标安排时,对生物产业园予以倾斜,优先保证园区项目建设。将园区用地纳入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中,并重点支持。
  第二条  园区土地价格执行市政府十政发〔2012〕16号文件的工业用地指导价。生物产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一次缴纳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后可采取分期付款,首期支付不低于60%。 经有关部门确认,属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并具有良好开发前景的企业,地价在市政府工业用地指导价的基础上再优惠10%。
  第三条  从2012年起,市财政整合十堰市重大产业发展基金和基金预算资金用于支持生物产业园建设和发展,额度不低于1亿元。按照“限定投向、专款专用、确保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以贷款贴息、补助、奖励、资本金注入、阶段参股和短期调度等方式安排使用。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各园区也要安排同类专项资金,并且随着财力的增加逐年扩大,合力扶持生物产业发展。生物产业发展各类奖励资金按现行财税体制分级负担。
  第四条  加强中药材产业基地建设,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中药材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壮大。各相关县(市、区)也要设立类似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积极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园区内企业同时符合多项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税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加速折旧、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园区内企业均可享受《十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各项条款。
  第六条  对园区的企业按照投资强度、纳税额度、社会贡献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参照十政发〔2012〕16号文执行。
  第七条  园区内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困难性减免;园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免征出口关税。
  第八条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上市后,除省、市政府奖励的资金外,其符合国家、省生物产业专项支持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可申请市专项给予重点扶持,同时享受在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上会等上市过程不同阶段的奖励政策。
  第九条  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 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银行、各类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到生物产业园区设立有较高权限的直属分部、机构或办事处,为园区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融资服务。
  第十条  创新信用方式。在园区积极探索无形资产质押融资形式,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实物担保能力不足的创新型生物企业提供无形资产抵押、订单质押、保理业务等方面的融资服务。
  第十一条  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企业申报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鼓励设立、发展生物技术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国内外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园区内的生物企业,重点支持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的中小生物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加快生物产业融资平台和担保体系建设。建立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市场化运作为主导的融资平台,为有融资需求且担保能力弱的中小生物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现有融资担保体系各类融资担保平台共同参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生物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入园企业优先承担省级以上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并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入园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生物企业进行道地药材GAP种植和示范、推广,经建设验收后每亩地一次性补助500元。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大力发展百万亩规范化种植中药材基地。
  第十六条  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采取定向组织、独立评审方式,在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对入园企业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打造品牌。对取得国家地理标志、国家驰名商标和获得国家技术标准制定授权、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参照十政发〔2009〕8号文执行。
  第十九条  支持外商投资,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项目,按投资周期分年度给予总额不低于50万元的支持。
  第二十条  引导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成立生物产业创新和服务团队,支持园区项目申报、共性技术试验开发、投融资等服务能力建设,帮助园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加速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园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市直部门要积极开展政产学研合作,合纵连横,密切协作。对引进领军型创新人才团队且团队成员达8人以上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外,不设立其他任何前置审批条件。有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按照“相对集中、统一受理”的办法,对企业实行“一站式”审批,提供“保姆式”服务,为入园企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入园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费由市财政缴纳。
  第二十四条  投资生物产业的个人允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五条  加大对招商引资的奖励力度。对招商引资中介人按《十堰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生物企业、国内外知名生物研发机构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扶持。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有关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针对各分园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十堰市

网站首页   平台简介   服务范围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8号中小企业服务大楼3楼 邮箱:Smehub@163.com

邮编:430077  鄂ICP备13003460号-3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713号